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造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农田水利工程设备的,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、个人或许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洽谈。
1、占用市级处理或触及两县(市、区)及两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备的批阅;
3、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纳对应的补救措施(已签署相关协议)。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(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经过,依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的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〉等六部法令的决议》修正)
星期一至星期五:上午9:00~12:00,下午13:00~17:00(法定节假日在外);
一、处理地址: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(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)三楼B厅归纳受理窗口1、2号(收件)、3号(发件)挂号;